公告日期
主旨

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6年度會展業者辦理「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業務之補助申請。

內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2016/10/07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050250791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6年度會展業者辦理「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業務之補助申請。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補助計畫種類附表第1款、第3款、第4款及「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事項:
(一)「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等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
(二)「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三)「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二、申請條件:
(一)符合「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1款、第3款規定在臺灣舉辦之國際展覽或國際會議;
(二)符合「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4款之辦理在臺灣舉辦國際展覽與舉辦國際會議之推廣、爭取階段或順道觀光業務。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5年11月7日止。
四、經費來源:本部推廣貿易基金及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核議通過之經費為準。
五、計畫執行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六、線上申請網址:https://espo.trade.gov.tw/tbxn/login.jsp,本年度全面採行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之問題,可電洽本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聯絡電話:02-23920788。
七、注意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時,應透過所屬團體提出。
(二)國際會議定義係指與會人員來自3個國家或地區(不含舉辦地主國)以上及總參加人數100人以上(含舉辦地主國),且外國人數須達與會人數之30%或50人以上之會議。
(三)在臺灣辦理國際展覽、國際會議之爭取、推廣、舉辦階段或順道觀光計畫,同一受補(捐)助單位以2次為限。但國際會議中合併舉辦之國際展覽或國際展覽中合併舉辦之國際會議,主辦單位僅能就國際展覽與國際會議擇一申請補助。
(四)國際會議及展覽於舉辦階段,實際獲得政府補(捐)助金額,不得超過舉辦該國際會議及展覽總經費之50%。於結算時如政府單位補(捐)助金額合計超過該計畫經費50%者,超過部分不予補(捐)助。
(五)申請國際會議推廣階段之補助,以至少定期於3個國家或地區以上輪流舉辦之會議為限。
(六)申請國際會議爭取階段之補助,應有實際赴國外會議現場進行競標簡報等競標流程之事實。
(七)受補(捐)助單位辦理核銷時,如核銷文件不全者,經本局或本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請其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將不予核銷。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貿易局核定補助後執行前,將計畫名稱、執行時間及地點以公開方式周知所屬會員及計畫之受益人。
(九)前揭「補助辦法」及「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原則」已建置於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基本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基本法規」),請自行下載參閱。
附件
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原則(104.12.31修正稿).doc